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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起凤镇鱼三村居民安置项目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 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桓台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淄博圆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桓台县起凤镇鱼三村居民安置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淄博圆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在研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调查工作小组,开展了地块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物识别,在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现场采样检测,验证地块土壤质量,完成本次调查报告。
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25.4.1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Fk8qsl22V8sK94eqlbBrhw?pwd=qx3c
提取码:qx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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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19 13: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