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银河路以南、曙光路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现将《临清市银河路以南、曙光路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予以公示。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临清市银河路以南、曙光路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2、项目地址:聊城市临清市银河路与曙光路交汇处西南角
3、基本情况:临清市银河路以南、曙光路以西地块,位于临清市银河路、曙光路路口西南侧(中心坐标:115.715028°E,36.856897°N),地块面积为203111平方米(约合304.67亩)。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北关街村民住宅。1958年~1995年期间,地块内部西南方存在临清市第二针织厂,1995年该企业停产,厂房闲置未利用;1970年~2000年期间,地块内部东南方存在临清市机床厂,2000年该企业停产,厂房闲置未利用。2022年因征迁,地块内住宅和原临清市第二针织厂、原临清市机床厂建筑均已被拆除。目前地块内建筑物已基本拆除完毕,地块范围内为空地。根据《临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本次土壤调查地块为城镇用地—允许建设区;根据《临清市城市总体规划》地块范围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以及商业金融用地;根据《解放路以北、银河路以南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范围内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经与临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本次调查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属于一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对22个点位土壤样品进行分析,检出因子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14项(铜、镍、铅、镉、汞、砷、锑、钴、锰、铊、铬、氨氮、氟化物、硫化物)、石油烃(C10-C40)、二噁英,其中铜、镍、铅、镉、汞、钴、锑、石油烃、二噁英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无铊、总氟化物、氨氮、锰、硫化物、铬标准要求且无本地标准,因此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进行对铊、总氟化物、氨氮、锰、硫化物、铬进行限值的计算,均未超出筛选值。CT-06点位第三层(5.5-6.0m)样品中砷因子超出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20mg/kg,该层土壤检测结果为20.7mg/kg)但未超管制值(120mg/kg)。检测结果与同点位其他层样品及附近其他点位样品结果相差较大,为疑似异常点位。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有关异常点位排查工作的有关规定,项目组于2022年10月9日进行了现场补充采样。现场采集CT-06点位垂直方向1m范围内4个点位共20层样品,并对每一层样品进行平行采样,将平行采集的样品送往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山东嘉誉测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验室间比对分析。通过淄博圆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山东嘉誉测试科技有限公司两实验室对土壤分析,相同位置土壤样品检测结果符合HT/T166-2004中关于室间平行双样数据准确度的标准,4个点位异常层(5.5-6.0m)中砷数据均未超出限值,且与原CT-06第三层数据相差较大,故判定超标土壤污染点位CT-06属于异常,不具代表性,不能根据该点位异常数据判定地块存在环境风险。
通过对地下水样品进行分析,监测数据中超出Ⅲ类标准限值的项目主要为感官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经与对照水井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通过收集该区域的相关资料获悉,超标项目与该点位区域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和背景有关,同时超标项目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区域浅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开采使用,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
综合分析,本次调查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无需进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以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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